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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可设子公司开展现货业务提供全方位期现套保套利服务

期货公司可设子公司开展现货业务提供全方位期现套保套利服务

 

期货公司现货业务的开闸,使得期货行业能够给客户提供全方位期现套保套利服务。对于现货背景强大的期货公司,这一创新构成较大利好,有利于期货公司多元化发展。

期货市场又将迎来一项创新,现货业务开闸在即。记者从期货公司获悉,近期一份名为《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期现结合为主的期货市场配套服务业务试点工作指引》发给了若干公司,正在征求意见。业内人士表示,现货业务的开闸,使得期货行业能够给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期现套保套利服务,有利于期货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对于现货背景强大的期货公司,这一创新对其是较大利好,有利于期货公司的多元化发展。

 

期货公司可设子公司开展现货业务提供全方位期现套保套利服务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采用备案制

据了解,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了上述《指引》,并召集了部分期货公司征求了意见。《指引》表示,期货公司应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开展期现结合为主的期货市场配套服务业务试点,其子公司注册名称应为“XX投资服务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期现货结合业务,将实行备案制,经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后方可开展试点业务。

对于开展试点的公司资质,《指引》中表示,拟申请开展该业务的期货公司,须满足最近两次分类评价获得BBB类以上分类评级;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6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设立子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也要符合规定;具有完善的内控和风控制以及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指引》还要求,期货公司对期现服务子公司的长期股权累计投资金额不得超过期货公司净资本的20%。期货公司与子公司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等方面相互独立;期货公司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子公司的责任,不得为其提供融资,不得提供担保。

《指引》还对期货公司子公司的信息公示做出了要求。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期现结合业务试点,要在协会网站和公司网站对其子公司开展的相关业务以及期货账户开立情况进行公示及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规定,期货公司子公司不得从事期货公司业务,如,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客户资产管理等。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将对子公司的合规检查纳入首席风险官的工作及报告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