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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期权做市商制度

玉米期权做市商的准入条件、权利义务、评价管理等内容与豆粕期权基本一致,但相关规则主体已由豆粕期权上市初期的《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变更为《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

做市商利用其自有资金为市场提供双边报价,在客户想卖出期权时充当期权买方,客户想买入期权时充当期权卖方,满足客户交易需求,为期权市场提供流动性。2018年12月27日,大商所发布并实施《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将期货交易商和期权做市商统称为“做市商”,并进行统一管理。该办法对做市商准入条件、资格管理、权利义务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大商所对做市商申请条件进行了严格规定,包括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市;具有健全的做市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具备稳定可靠的做市技术系统;具有交易所认可的做市经验。做市商须根据相关规定承担连续报价和回应报价义务,即做市商在协议约定的合约上持续进行持续报价,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同时对客户询价请求进行回应,并以自有资金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客户买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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