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招够狠!东方期货被监管处罚暂停新开户!上海证监局对上海东方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期货”)采取暂停期货经纪新开户业务、暂停核准新业务申请的监管处罚决定。原因颇令人不解,是系公司迟迟未按章程换届。
董事监事长期未按章程换届
据悉,东方期货董事、监事长期未按章程要求换届,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于2019年10月15日对东方期货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于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对上述问题的整改。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
天眼查显示,东方期货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为王跃进,公司董事包括周华、赵炎、王天球和钱竹平,监事有陈敏毅和金志芳。自2015年股权变更以来,公司没有出现过董监高的变更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整改期满,东方期货仍却并未向监管报告董事、监事的换届任免情况及报送相应任职备案文件,公司法人治理不健全。
上海证监局认为,上述情形严重危及东方期货的稳健运行,且以上事实有东方期货向上海证监局报备的《关于董事任免暂不备案的情况说明》等文件、东方期货控股股东向上海证监局报备的《中铝上海铜业有限公司关于整改情况汇报的函》(中铝上铜办[2019]118号)等文件、上海证监局对东方期货经理层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设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
客户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以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遵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治理不健全,部门或者岗位设置存在较大缺陷,关键业务岗位人员缺位或者未履行职责,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送、披露或者报送、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
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东方期货作出如下监管措施:
1.自2020年1月16日起,暂停东方期货期货经纪新开户业务。
2.自2020年1月16日起,暂停核准东方期货所有新业务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两项处罚决定,仅有起始日,却未明确处罚期限。
东方期货官网显示,公司最初成立于1993年,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贸易集团公司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华东供销公司各持50%股权,各出资人民币500万元。
经过一系列股权变更、股东增资之后,在2015年11月,东方期货股东变更为中铝上海铜业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2250万元,持股比例为75%;上海颖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雅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750万元,持股比例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