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证期货北京营业部负责人张中华作为营业部负责人违规兼职,拥有三家公司股权并担任经理等职务;在营业部负责人报备材料中,张中华的期货从业经历及相关证明文件系伪造,同时未如实报告张中华在某期货公司任职期间与另一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协议的情况;在北京监管局询问关于离职证明和张中华与某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协议等事项时,张中华未如实回答,扰乱监管工作。
因此,北京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宁证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证期货)北京营业部负责人张中华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情节严重。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张中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张中华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
综上,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张中华(张中华,身份证号:342224********0434)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