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50号
关于对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庞晓军、闫文亮、黄斐斐在你公司天津营业部工作期间,为期货配资活动提供便利,反映你公司存在对分支机构管控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切实加强分支机构管控。
你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的整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