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草案设专章规定“跨境管辖与协作”为期货市场扩大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
对于“跨境管辖与协作”,草案设立专章。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境外监管机构建立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跨境监督管理。
根据草案第一百三十六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或者加入国际组织,实施跨境监督管理,进行跨境调查取证,追究法律责任,处置跨境市场风险。
以主要期货市场价格作为交易基准是国际大宗商品贸易的重要特征,期货市场的“一价定律”决定了期货法的国际属性更强,需要从法律层面对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路径、跨境监管等作出安排。
此次期货法草案规定境外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经营机构等向境内提供服务,以及境内外交易者跨境交易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着力构建市场互联互通的制度体系;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境外监管机构建立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跨境监督管理。草案还确立了期货法域外适用的效力,规定在境外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其他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扰乱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交易者合法权益的,适用本法。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新华认为,期货法草案在“引进来”、“走出去”方面,既保持了公平、市场互联互通的安排,又消除了长期难以解决的制度障碍,构建了符合国际惯例的期货市场运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