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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可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

期货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法律障碍基本扫清

期货公司通过资产管理业务平台或子公司业务平台同合格交易对手展开初步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并没有实质法律障碍。

目前期货公司主要的障碍就是无法以自有资金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是其场外衍生品业务。这主要受制于《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对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的限制。

这一情况带来的主要问题包括:
缺乏合格主体以供交易对手授信之用;
无法使用自有资金为场外交易进行履约担保及对冲交易;
场外交易规模无法有效扩大等。

但从另一个角度考虑,期货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将意味着对于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在实际操作中,中国证监会及中期协均没有发布针对期货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具体工作指引,也未发布相应的风险指引。作为风险隔离的有效措施,在法律法规支持的情况下,由期货公司建立专事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子公司是一项较为合理的业务结构安排。

期货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模式选择

期货公司在现有合规条件下的场外衍生品业务的主要业务线可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基础交易层。基于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期货公司与包括证券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及各类其他机构开展以商品、权益、利率、汇率及信用等各类标的的掉期、期权及远期交易,由此形成场外衍生品业务基础交易层。

二是产品封装层。根据各类客户的实际需要,期货公司需要将基础交易层中各类交易进行封装,以各类型客户能够接受的产品形式向目标客户提供服务。
可选择的产品封装形式包括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类产品;融资类产品;风险管理类产品及Delta One产品。
在基础交易层业务线中,期货公司利用其资产管理平台或子公司,可进行的交易包括利率互换、商品收益掉期、场外商品期权、指数、ETF及个股收益掉期或期权。在此基础上,期货公司能够进行多样化的产品封装。在资产管理以及财富管理类产品中,期货公司作为管理人,将场外交易的特殊收益结构作为资管产品的组成部分,为各类委托人创造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收益。其中各类型结构性产品较为典型。结构性产品是将大部分的本金投资于固定收益产品,利用剩余少数本金从事衍生品操作,以达到保障本金与资产增值的目的。产品收益能够同股指、ETF、商品及商品指数及利率等指标挂钩。

在融资类产品中,期货公司通过与客户进行各类掉期交易,由客户向公司支付固定利率,期货公司向客户支付一定时间区间内的商品、商品指数、股指、ETF等标的,帮助客户变相获得融资,以杠杆方式分享标的资产的价格变化。该类产品能够帮助机构客户实现保证金交易、风险转移、市值管理等功能。

在风险管理产品中,期货公司通过场外期权或掉期的方式,帮助客户转移其所面临的标的物价格波动风险。标的物可囊括与场内期货产品一致的大宗商品及指数等。

而通过Delta One产品,期货公司能够为投资者提供与标的资产价格变化率一致的投资工具,帮助一些无法直接投资某些类型标的的投资者介入相关市场。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1号——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期货公司可与具备公募产品发行资格的机构(如基金公司或未来获得公募产品资格的其他机构)进行合作,推出商品期货ETF。

期货公司还能够同具备一定资质的交易对手(主要是商业银行)开展挂钩各种境外标的的商品或权益类收益掉期交易,将掉期交易包装成资管产品销售给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帮助无法直接投资境外的投资人分享境外标的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