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您好!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修订)》,所谓预受要约,是指在采用要约收购方式对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收购时,由目标上市公司的股东向收购人发出的准备承诺的意思表示。所谓预受,其实质是为受约股东准备承诺的意思表示,它可以在要约收购结束日之前随时被受约股东所撤回,只有当其未被撤回时才最终构成有效的承诺。故预受对于受约股东而言,并非直接地发生法律效力,此为法律对受约股东加以保护的制度之一。但对收购要约人而言,预受却构成有效的接受,收购要约人不得以其要约未经最终有效承诺因而未被接受为由主张要约的变更或撤回等。上市公司进行预受要约时,投资者可进行要约申报,即投资者将持有的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以特定价格卖给上市公司,一般情况下投资者有权决定是否要进行要约申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