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股权质押,简单而言,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我国《公司法》第35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明确规定。参考该条精神,可以认为:(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3)在第(2)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陨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参考《公司法》第147条之精神,可以认为:(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立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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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经理人 回复:
你好,股权质押是需要满足一定质押市值的条件的,基本场内进行,账户开户人去和券商签订质押协议即可,欢迎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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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赵经理 回复:
你好 这个质押一般单位不会参与 有一定风险 对客户来说 质押的比例不会太高 都需要你们了解 建议选择正规渠道开户交易 确保资金安全 欢迎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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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吐信 回复:
股权质押是可以在券商营业部办理的,需要在100万市值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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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炒股不如炒菜 回复:
股权质押一般同时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和“股权转让合同”,在条件成就时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实现质权。股权可以质押给个人,办理去公司注册地工商局。一、股权出质登记所需提供资料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签字或盖章);2.出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制作要求:载明:“与原件一致”字样,签名、捺印;1份;3.出质人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无需年检后)、复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复印所得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无需组织机构代码4.质权人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复印所得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带上原件。无需组织机构代码。质权人为个人,提供第2条所述材料。5.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要求:(1)粘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由质权企业、出质人签名或加盖骑缝章,无需企业法人签名授权,1份);(2)载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7.现场打印出质企业股东出资证明书(1份);8.股权(出质)合同1份;备注:1.“股东出资证明”工商局打印原登记注册时提交的文件;2.出质属于“企业变更注销”项目;3.审核完毕,打印“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一般无需缴费。二、质押约定的条件成就后,股权转让需要提交的材料1、公司原股东会关于转让股权的决议2 、股权转让协议必须明确:(1)如何转让(2)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3、 公司新股东会决议(1)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2)重新选举董事、监事人员(如董事发生变化须提供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如原董事会成员不变的也须说明原董事会组成人员不变);4、向私营企业或自然人转让股权的须提供验资报告、交割单如属全民、集体企业及交割合同;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6、新股东身份证原件;7、 股东选举董事、法定代表人决议;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9、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10、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报告;11、新股东承诺书;12、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简历13、原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14、 新股东身份证明,非当地户籍的需要暂住证,法人股东需要经工商局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5、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最后建议事前自己或者委托专业人员作必要的尽职调查然后制定相适应的文本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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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啦啦队 回复:
论股权质押 一、股权质押的概念 所谓股权质押,简单而言,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对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规定。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6条、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均涉及对股份抵押的规定。比较典型的是日本法律的有关规定。日本《有限公司法》第32条规定“得以份额为质权的标的。”日本《商法》第207条又规定“以股份作为质权标的的,须交付股票。可见,日本的公司法对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为质权标的而设立股权质押分别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但公司法颁布之前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允许设立股份抵押。公司法之后出台的担保法,才真正确立了我国的质押担保制度,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如《担保法》第75条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78条又作了进一步补充。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份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在此需要指出,《担保法》第75条第2项及第78条法条表述颇有不妥之处。首先,“股份”这一概念使用不规范。第78条第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可见,《担保法》该处所用的“股份”,是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对股份这一概念,尽管世界上有些国家,如德国和法国,在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中,均统一使用,即不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均称为“股份”。然而,在这两个国家,其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资本,也如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分为数额相等的份额”。但在大多数国家,股份这一概念,仍然特指公司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如日本《有限公司法》中称“股东份额”,日本《商法》股份有限公司一章则称“股份”。我国《公司法》及我国公司法颁布以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仅称“股东出资”或“股东的出资额”,对股份有限公司才称“股份”,从未混同使用。可见,在我国,“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概念。《担保法》对此概念的不规范使用,实为立法技术上的一大缺憾。其次,对“股份”和“股票”两概念并列使用不妥当。股份,从公司的角度看,是公司资本的成份和公司资本的最小计算单位;从股东的角度来看,是股权存在的基础和计算股权比例的最小单位。而股票,是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凭证。股份是股票的价值内涵,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两者之间的关系,犹如灵魂和躯壳。因而,股份与股票是两个不同层次上的概念,不应并列使用。我个人认为,上述《担保法》的两条文中,对“股份”和“股票”应统一改称股权为宜,或至少应与公司法相统一。 二、股权质押标的物的分析 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一)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股权的内涵 关于股权的内容,传统公司理论一般将股权区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自益权均为财产性权利,如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出资)转让权;共益权不外乎公司事务参与权,如表决权、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权、对公司文件的查阅权等。而在一人公司中,共益权已无存身之地,股东权利均变成一体的自益权。因此,有些学者主张,与其继续沿用共益权和自益权的传统分类方法,不如将股权区分为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还有学者认为股权包括财产权的内容和人身非财产权的内容。据以上对股权内容的划分,有人断言,股权质押,仅以股权中的财产权内容为质权的标的。对此意见,我个人不敢苟同。首先,股权从其本质来讲,是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于公司,即股东的投资行为,而获取的对价的民事权利。不论股东投资的直接动机如何,其最后的目的在于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换言之,股东获取股权以谋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为终极关怀。既然股东因其出资所有权的转移而不能行使所有权的方式直接实现其在公司中的经济利益,那么就必须在公司团体内设置一些作为保障其实现终极目的的手段的权利,股东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遂应运而生,即两者分别担当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的角色。而且,两种权利终极目的的相同性决定了两者能够必然融合成一种内在统一的权利,目的权益就成为缺乏有效保障的权利,目的权利与手段权利有机结合而形成股权。可以说,股权中的自益权与共益权或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或目的权与手段权利,只是对股权具体内容的表述。实质上这些权利均非指独立的权利,而属于股权的具体权能,正如所有权之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诸权能一样。正是由于这些所谓的权利和权能性,方使股权成为一种单一的权利而非权利的集合或总和。因而,作为质权标的的股权,决不可强行分割而只承认一部分是质权的标的,而无端剔除另一部分。其次,股权作为质权的标的,是以其全部权能做为债权的担保。在债权届期不能受到清偿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得处分作为质押物的股权以使债权人优先受偿。对股权的处分,自然是对股权的全部权能的一体处分,其结果是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如果认为股权质押的标的物仅为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而股权质押权的实现也仅能处分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而不可能处分未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公司事务参与权。这显然是极其荒谬的。 (二)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股权的表现形式 如前所述,股权是股东以其向公司出资而对价取得的权利。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表现,出资比例的多寡决定并且反映股权范围的大小。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拥有的股份为表现,股份额的多寡决定并且反映股权范围的大小。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出资证明书是其拥有股权和股权大小的证明,但出资证明与股票不同,它不是流通证券。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的证明是股票,股东持有的股票所载明的份额数证明股东拥有的股权的大小。股票是股权的载体,即股票本身不过是一张纸,只是由于这张纸上附载了股权方成为有价证券,具有经济价值,股权才是股票的实质内容。股票是流通证券,股票的转让引起股权的转让。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又常常用出资转让或出资份额转让的称谓来代替,而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则多以股份转让或股票转让的称谓来代替。(注:如股票转让。日本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称份额转让,对股份有限公司称股份转让。)因此,股权质押,对有限责任公司,又常被称为出资质押或出资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称股份质押或股份质押。(注:前已述及,我国担保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称股份质押,对股份有限公司称股票质押。日本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称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公司称股份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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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线客 回复:
股权质押,简单而言,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