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是指: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政策,个人的实际税负可以理解为: 自2013年1月1日起,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以中国石化2012年分红为例:每10股送2股转1股并送现金2元——首先,中石化在分红时先按照5%的税率来扣税:每10股派现金2元(含税),税后则是1.8元,每10股扣税0.2元的计算:(2元+2股)X 5%=0.2元(送的2红股相当2个面值1元),转增的1股不交税。 在卖出时,根据持有期限,如果在1个月到1年之间,适用10%的税率,而且上市公司已经扣了5%,所以在卖出的时候由券商再代扣5%。如果不足1个月,会再扣15%。